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【2014】19号)和山东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》(鲁政发〔2015〕17号)文件精神,构建校企深度融合的办学机制,搭建政府、学校、行业、企业等多方参与的高等职业教育平台,在多方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。
第二条 联盟名称: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联盟。
第三条 联盟性质:本联盟是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;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、专业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技术研发、项目申报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。是学校、行业、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四条 联盟宗旨:创新办学体制机制,推进合作办学、合作育人、合作就业、合作发展,增强办学活力。形成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为主体、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、立体化办学体系,实现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,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企业的技术、设备资源优势,合力打造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。
第五条 联盟准则: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互惠共赢、共同发展。
第六条 联盟制度:实行成员理事制。参加本联盟的单位均为成
员单位。
第七条 联盟成员: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组建。成员须填写“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联盟成员登记表”,并加盖单位公章,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章程的知名企业原则上均可加入本联盟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本联盟在省教育厅和省粮食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。联盟设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。理事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。
第九条 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,理事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及其有关活动。
第十条 联盟设主席1名,常务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联盟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人选在联盟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,并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。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决议重大问题时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务理事通过。
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联盟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。理事大会主要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;
(二)推选常务理事长,选举和调整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(五)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联盟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,秘书处设在该校。秘书处是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;
(二)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联盟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;
(三)召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
(四)负责制定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,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;
(五)负责完成联盟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任务
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。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技术资源,通过开设“订单培养”、“工学结合”等方式,设立“校中厂”、“厂中校”。
第十四条 合作育人。成员单位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设计、课程建设等活动,是学校的教学工作更加切合企业的实际需求。
第十五条 合作就业。学校每年向联盟成员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,成员单位优先接收学校的学生实习、实训和就业;学校为企业提供在岗职工培训和下岗、转岗职工培训。
第十六条 合作发展。校企双方联合申报、承接纵向、横向科研任务,运用技术开发和创新,提高社会服务能力。
第十七条 合作交流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联谊会、协作会、经验交流会等,为成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。
第四章 权利 义务
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权利
(一)联盟成员地位平等,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;
(二)享有学校建设发展的信息知情权;
(三)享有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,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力;
(四)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以及为科研提供条件和支持的权力;
(五)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、产学合作的权利;
(六)优先享有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的权力;
(七)享有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的权力。
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义务
(一)遵守本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合法权益;
(三)参加联盟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;
(四)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,校方支付相应报酬;
(五)协助学校开展专业调研及其他教学活动;
(六)协助学校开展实习、实训基地建设工作;
(七)保持与学校的密切联系,协助学校与各成员单位的合作。
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会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体声誉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可取消其成员资格。
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
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
(一)政府、行业、企业资助与捐赠;
(二)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盟财务管理制度(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)
(一)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;
(二)向联盟大会年会报告财务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只能用于理事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五条 属于社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,理事会以适当方式公公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